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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4-07 14:04:46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举证期限,即在无效宣告请求日的1个月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除公知常识类证据以外的任何证据。同时,对于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一般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案件合议组在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结束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将不再考虑。可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举证期限的限制。
然而,当上述专利利无效案进入后续行政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往往会提交某些新证据用于反对或支持原无效决定。由于这些证据不满足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要求,甚至是无效阶段根本没有出现过的,因此原无效决定一般不会考虑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接纳这些证据,就可能对无效案的审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导致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发生颠覆性的改变。
第一,法院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一般会持有不同的态度,即原则上不接受并认定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而倾向于接受并认定专利权人提出的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可见,对无效决定不服,提出诉讼请求的专利权人更适宜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积极举证,因为一旦使法官确信该新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则法院往往就会从保证专利权救济途径的角度出发,接受并认定新证据。在此情况下,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无效决定时没有考虑过这些证据,所以原决定往往更易于被推翻。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新证据仅导致法官对于无效决定的某些事实认定产生了充分怀疑,其也可能出于慎重的态度而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理。
第二,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争议焦点,法院为了在判决中说理充分,并且足以令当事人和公众信服,往往会考虑接纳各种构成案件的现有技术或与案件具有一定关联性的证据,相应放松对于举证期限的要求。当事人应有意识地补充提交对已有利的此类专业技术文献或资料。即使其主张权利的理由不够充分具体,也可能会获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因为法官有可能会根据需要主动从中寻找相关的依据。
第三,原则上,法院如果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错误,即使最终结论不变,也应当撤销无效决定。因此在起诉无效决定时,除了寻求推翻其结论外,也可以寻找其主要事实认定方面的疏漏,如果能获得法官的认同,同样可以使法院判决撤销无效决定。
第四,无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还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必然建立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当事人的新证据自然影响着后续程序的审判结果,即在不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最终结论存在差异是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后续程序中的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之前作出的无效决定或前审判决存在错误。当事人应当理性看待各个审级在审查或审判结果上的差异。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合理提交新证据,确实可以对无效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不可否认,当事人,特别是专利权人在举证能力上相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具有一定优势,因此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适当提交有利于自身主张的新证据,以便更有效地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