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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10-01 10:10:17
学术界有不少的论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1)是无形财产权;(2)具有专有性;(3)具有时间性;(4)具有地域性。①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除具有上述特点外,尚需具备“可复制性”。②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除具备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外,尚需“经法律直接确认”,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③ 笔者认为,欲正确评述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应把握以下两点:其一,所谓特征,应是一事物所独有的,使之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本质特点,故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应足以表明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的区别,而债权同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无形性,故无形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其二,所述特点应反映知识产权的普遍属性,例如,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普遍属性,但是除著作权、专利权外,商标权、商业秘密都很难谈得上具有人身权。因此,“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普遍特征。至于“可复制性”也非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因为就商业秘密这种知识产权而言,通常以秘密信息的形式存在,很少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式。据此,在上述特点中,法定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可以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故它们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兹分析如下: 1.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但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法律保护,只有那些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予以民事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使之与物权区别开来。人类社会自法律产生时起,就开始对物权提供保护,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只要它是客观存在的,有一定价值的,并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即可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而无需逐项加以规定;知识产品则不同,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通常需要法律直接的与具体的规定。例如,作品自创作完成之Et起即产生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法律确认其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甚至个别国家(地区)法律还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也要经过登记。专利、商标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则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也只是在近代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此之前,仅靠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而无法得到国家的救济。相反,如果某项智力成果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直接确认和保护,则该项成果的创作者就不能享有对该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多国家(地区)甚至明确规定某些智力成果不受法律保护,如我国专利法根据发明本身的性质和从国家政策考虑,规定了一些知识产品不属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等。当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智力成果则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2.专有性 专有性是权利所共有的性质,并非为知识产权所独有,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第一,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同种知识产权并存,即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只能授予某一个权利人。例如,两个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发明,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排斥另一人将自己的实用新型成果等许可或转让给第三人;而同样的商标也只能有一个商标权,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才有可能取得商标权。但是,如果有两所完全相同的房屋存在,则两所房屋的主人都享有各自的房屋所有权。从这一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有权排斥非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而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有权排斥非权利人对其所有物进行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例如,对于一所房屋的所有人来说,他无权排斥他人拥有与其房屋的结构和形式完全相同的另一所房屋,但对一个商标权人来说,他完全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假冒其注册商标,是侵犯权利人专有权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第三,同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性相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权利人只有履行了使用注册商标、实施专利的义务,法律才保护其合法的排他性。其次,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许多国家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章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限制了专利权的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