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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笃华、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德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3-24 14:03:46
潘笃华于1998年3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 "旋转式吸管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3月25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08701649.2。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认的保护范围如下:1.一种旋转式吸管瓶盖,主要由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护盖组成,其特征在于瓶口上粘贴有封口膜,瓶口上通过螺纹旋拧有瓶盖接头,瓶盖接头上通过螺纹旋拧有吸管,吸管上套插有护盖;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还在于吸管的内管上设有锥刺,吸管的外管内设有螺纹,吸管的外管外设有主拨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还在于护盖内设有主拨头。2007年3月25日,潘笃华作为许可人 (甲方)与小家伙公司 (乙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技术投放到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小家伙"果奶等儿童饮料市场;许可年限自2000年3月25日至2007年3月25日;乙方以使用甲方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4%作为许可费等。合同订立后,小家伙公司即采用上述专利生产了"小家伙"牌锌铁钙奶饮料并在包装上注明为专利产品及专利号,投放全国市场
1999年5月27日至1999年6月18日,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金义公司)等八单位针对潘笃华的上述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撤销请求人之一的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于7007年5月23日作出终局决定,维持上述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同时,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潘笃华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张德芝于2001年开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金义公司生产的"金义"牌AD钙奶),至2002年10月销售该产品500余箱。该产品外观特征为:由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及护盖五部分组成,瓶口粘贴有封口膜,瓶盖接头通过内螺纹与瓶口上的外螺纹连接,瓶盖接头上方突出的圆口设置内螺纹,设置有外螺纹的吸管在内部与其联结,吸管下方带有尖刺。护盖内设有固定的四棱柱,套插时,护盖的四棱柱和成方型的吸管管道配合。使用时通过旋转护盖,由四棱柱带动吸管向下刺破封口膜,然后拨出护盖,使瓶体倾斜,即可饮用瓶内饮料。张德芝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 "卡套式防漏瓶盖"专利技术生产。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技术特征及实施方法为:一种卡套式防漏瓶盖,由防尘罩、螺栓吸管、盖体和封口膜组成,其特征为螺栓吸管是一个外带螺丝扣,内孔是方形的圆柱体。饮用时旋转防尘罩,使防尘罩中间的方芯带动螺栓吸管向下转动,刺破瓶口的封口膜,取下防尘罩即可饮用。该产品末标注专利名称及专利号。经查明,张德芝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54341.9,专利权人为金义公司。
2002年9月6日,小家伙公司在 《新安晚报》上刊登声明,指出了潘笃华 "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的名称和专利号,具体描述了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并声称将追究侵权产品经销商的法律责任。
[起诉与答辩]
小家伙公司、潘笃华诉称,原告潘笃华是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由于该专利设计新颖独特,饮用方便卫生 加之巨额的广告费投人,使采用该项专利技术包装的果奶畅销全国各地。被告张德芝置专利法于不顾,几年来一直经销仿冒上述专利技术的"金义"牌系列产品,损害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采用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包装的"金义打牌系列产品;以其侵权所得利润100000元向原告进行赔偿;在安徽卫视、《新安晚报》、《宣城日报》等安徽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回收宣城市场的侵权产品,并承诺不再进行销售。
张德芝辩称,1."金义"牌AD钙奶瓶盖采用的技术不构成对原告 "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技术的侵犯。理由是:(1)“金义”牌AD钙奶的瓶盖是采用公知技术生产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专科公布文本公布的申请日期为1993年7月15日的DE4323666A1号专利文献的"描述"部分记载:"利用封闭装置也己经为人所知将瓶盖 (固定)部分旋紧在瓶口上。在使用时,把帽用螺纹向内旋拧使得安置在盖内部的尖端刺破膜。此时,产品通过预置的导管取出,所述导管穿过盖罩伸进去,而不把它取出和与瓶子分开。把这段描述与"金义"牌AD奶瓶盖采用的技术稍作比对,即可现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2)"金义"牌AD奶瓶盖采用的技术与 "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技术有本质区别,前者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后者的技术特征,两者在盖体、吸管、护罩、连接方式诸方面均不同,故即使无上述公知技术,"金义"牌AD钙奶瓶采用的技术也末侵犯原告的专利权。2.退而言之,即使"金义"牌AD钙奶瓶盖的生产技术确实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要求偿100000元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销售的"金义"牌AD钙奶瓶盖是根据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又是从金义公司直接购进,被告不可能知道 "金义"牌AD钙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两原告求被告赔偿100000元无任何依据。3.基于以上理由及原告起诉另一案件的被告王翠群己依法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旋转式吸瓶盖"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要旨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潘笃华作为专利权人与小家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小家伙公司与潘笃华作为本案共同原告适格。潘笃华于1998年3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3月25日获得授权,其专利权合法有效。本案诉讼发生前,金义公司及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曾向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就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撤销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国家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均对上述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维持,表明潘笃华的专利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具有稳定性。张德芝主张该专利技术系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审法院将潘笃华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张德芝销售的金义公司生产的"金义"牌AD钙奶瓶盖的技术特征对比后认为,张德芝销售的产品的特征完全覆盖了潘笃华 "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构成侵权。
(三)潘笃华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3月25日获得授权,并于同年3月31日公告。2002年3月25日,潘笃华又与小家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并投放市场,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了产品为专利产品并标注有专利号,小家伙公司起诉前已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声明中具体描述了“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